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斌,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被执行人山西三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晋0105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斌与被执行人山西三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西三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我院递交(2019)晋01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上诉状两份,证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依据的晋劳人仲裁字【2018】第196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10月23日,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高海斌与山西三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晋劳人仲裁字【2018】第196号仲裁裁决书,山西三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9年3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综上所述,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晋劳人仲裁字【2018】第196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晋劳人仲裁字【2018】第196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