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嘉银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2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嘉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1368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4764575A。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嘉银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嘉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1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丁平
审判员张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