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930号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56号2幢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0248253。
法定代表人:穆军。
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9元,由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