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34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组织机构代码12410000417346170H。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同乐花园**楼**,组织机构代码914105007906156237。
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关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申请执行***、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1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宏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宏伟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11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928.61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宏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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