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04民初172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组织机构代码证:417346170。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程,男,系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70644001。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