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744号
原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河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元,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A15号。
法定代表人:汪仁德,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