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河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927847XU。
法定代表人:丁洋,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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