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796号
原告:青岛德银善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星美凯龙四楼E8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6KK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南雨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南雨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容大东海岸33-1-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927847XU。
被告:烟台财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容大东海岸33-1-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PONXM8N。
被告:烟台胜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3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NERED9Q。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银善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财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胜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银善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财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胜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合同号:2023702043037202200xxxxx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财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胜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