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初2509号
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5元,由原告烟台东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冀文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