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2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高新一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芝罘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成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潇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