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与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043号之四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求被告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赔偿因产品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44318元;被告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就其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交中止审理申请,其理由为:经被告申诉,(2019)最高法民监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争议双方原诉争(2016)甘01民终613号案件予以再审,因本案与(2016)甘01民终613号案件基于同一合同事实,原告诉状诉称及(2016)甘01民终613号判决所认定的涉案质量问题以及被告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事实需等待指令再审案件的结果,故本案应予以中止;被告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3日,被告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甘民再71号民事判决,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经查,(2020)甘民再71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更换返工费等损失待实际发生后,电力公司可另行主张”。经询问,原告陈述之前没有省高院再审这个情况前,其对涉案损失在本案中申请鉴定,后因前判的案件出现再审,其已经和鉴定机构进行协调,暂停了鉴定,现双方已就诉争争议达成和解意向,正在等待单位审批中,故不再申请做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该陈述意见予以认可。据此,本院认为,根据争议双方的陈述,涉案诉争费用待定,原告应在该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5元,退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 新 玲 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辉
书 记 员 柳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