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民再71号
申诉人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与被申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监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周某,被申诉人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03公里架空绝缘导线(以下简称导线)货款是否应在电力公司应付货款中扣除。本案中,电力公司在使用亿通公司提供的案涉导线进行施工时,发生绝缘层断裂,即向亿通公司发出告知函并进行约谈,在送样抽检结果为质量不合格后,又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同时派员赴河南与亿通公司进行协调,对此,《关于河南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到场协调会议情况》中有明确记载。双方的协调结果是:1.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供检验合格证书,规格型号全覆盖;2.提供针对给兰州供电公司供货的架空绝缘导线质量问题分析报告;3.库房内存放8月15号以后生产的架空绝缘线,目前无生产;4.对于8月15日前供货的架空绝缘导线全部换货,提供换货计划……。根据上述双方就案涉导线质量抽检不合格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调结果,亿通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对电力公司关于导线质量监督会议提出的要求予以尊重,承诺无偿换货并承担更换返工的相关费用,同时提供质量分析报告、换货计划以及保证换货产品质量合格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出的检验合格证书,电力公司亦同意更换全部问题导线。因此,在案涉导线发现质量问题后,双方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亿通公司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知晓并认可而且进行更换,电力公司亦将更换的导线除103公里存于仓库外,其余已全部使用完毕。亿通公司所供货物包含案涉103公里导线。原审认定由电力公司向亿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正确,但不应扣除已经更换的103公里导线货款。关于电力公司反诉解除合同并由亿通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的请求,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亿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亿通公司在得知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电力公司亦接收并使用更换货物,原审虽对可能产生但并未实际产生的更换返工费用等损失没有确认,但依合同约定判由亿通公司承担违约金181345.82元并无不妥。更换返工费等损失待实际发生后,电力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在应付货款中扣除103公里导线货款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期间,亿通公司以其提供的电缆全部用于电力公司下属兰州市供电公司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现该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其提供的电缆质量合格,该证据属于证明案件的主要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本院向电力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后,电力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秦川变111秦东线改造工程、永靖县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等竣工验收投运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移交表等共计26页;2.《永靖川南商业一条街用电工程竣工资料申报册》一份。亿通公司质证认为,法院要求提供整个工程的报告,但是被申诉人并没有提供全部的,未提供部分的责任应由被申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电力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是应法院要求提供,从兰州供电公司档案馆取得,不能达到亿通公司所要证明的目的。所有10千伏及以下工程涉及范围广,由于没有具体范围,无法提供全部,况且这是内部系统验收的材料,只是外在形式的验收,不涉及电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相关验收都有详细规程和报告,个体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在验收范围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认定。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予以确认。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2033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签订的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电缆货款2524722.9元(包含已使用电缆1304358.69元和未使用的电缆1220364.21元)。
四、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违约金181345.82元。
以上两项折抵,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343377.08元;
五、驳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998元,由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1944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承担250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95元,由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942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承担14253元。
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2元,由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1090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承担14052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19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承担35943元,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2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佳利
审判员 柳 虹
审判员 魏晓梅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