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690号 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青正街8号04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养殖地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养殖地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航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