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执3400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78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10月15日、2022年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也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新 国
审判员 台 军 妮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吴 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