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财保27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明照扩。
被申请人***(曾用名**)。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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