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幢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44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黎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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