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957号
原告: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44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幢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亚特科技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贝亚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讯科技公司10日内支付货款435000元;2.判令中讯科技公司支付《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面及车载卫星通信系统建设》违约金9657元。事实和理由:贝亚特科技公司与中讯科技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面及车载卫星通信系统建设》,合同总金额1450000元;2018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关于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面及车载卫星通信系统建设项目的后续完工及付款协议书》。贝亚特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和协议书约定履行和完成了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中讯科技公司已支付该合同部分款项即1015000元,其中2017年8月24日支付435000元、2018年6月5日支付360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29日支付70000元,2020年1月13日支付50000元。按照协议书约定:“在甲方收到用户终验全款后的1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原合同剩余款项。”该项目已于2019年10月31日验收全部通过,并且中讯科技公司收到该项目的款项已经超过1450000元,中讯科技公司尚欠435000元货款未向贝亚特科技公司支付,经多次催收,中讯科技公司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中讯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贝亚特科技公司与中讯科技公司签订的《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面及车载卫星通信系统建设》合同内容关于地面及车载卫星通信系统建设,合同标的为通信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合同载明的内容,案涉工程地点为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故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钟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