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609号
原告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657元。申请人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001010460202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65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743元,由申请人成都贝亚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杰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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