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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立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099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44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杨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萍,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奥立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3层081号。
法定代理表人:米健全,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立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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