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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1824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44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纵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22号4栋3楼。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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