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1824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44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纵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22号4栋3楼。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