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争与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204号
原告**争,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显列、刘志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争诉被告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争负担。
审判员  杨炳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菲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