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2民初798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1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大连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不服大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其中,大连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先于***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辽0202民初7739号。因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辽0202民初77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闫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