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2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鸡西市广益城丹丹塑料制品摊床,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经营者:姜丹丹,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姜丹丹系夫妻关系),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鸡西市广益城丹丹塑料制品摊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