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二道江区喜丰路9号1楼。
法定代表人XX强,经理。
被告长春喜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3层A-08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诉被告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长春喜丰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