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

原告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浑江大街112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浑江区喜丰路9号1楼。
法定代表人XX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愿庭外调解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33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