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3执810-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申请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293、294、295、296、297、298、2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需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裴向东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