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赵某一、赵某二、某某与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达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3执1359、1360、1361、1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一,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二,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申请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达分公司,住所地包钢焦化厂院内。
负责人李建成,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2172、2170、2171、21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一、赵某二、***与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
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达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裴向东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