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3076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3076号
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1号四楼A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华。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
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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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钱晓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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