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46号
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号中商万豪***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泽,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号。
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南京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姣
审判员 王 岚
审判员 王文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