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6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杜秀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鲍士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96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83,799.91元的财产。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价值6,183,799.9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