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676号之一
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鲍士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86.60元,减半收取计27,543.3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32,543.30元,由原告上海鸿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固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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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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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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