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6121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金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475005725XM。
法定代表人:王宗立,董事长。
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05978636。
法定代表人:鲍剑,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7.07元,保全费4497.07,合计10374.14元,由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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