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

2601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02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徐家村锦涛生态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余下70万元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负担。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02执2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慧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雄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