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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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57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光,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8号万福中心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程伟华。
原告***与被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务工身体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赔偿费119450.68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经人介绍入职被告承包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住宅项目1至2标段安装住宅空调,劳动报酬计件制,安装一套空调报酬290元,公司统一发给原告等员工印有“未来环境”标志安全帽和工作服。公司安排一个名叫李洪亮的人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公司未给原告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交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17日上午9点半左右,原告在2标段工程7号楼2楼窗口把铜管拉往1楼所需位置,从二楼窗口下到吊在一楼供安装人员站立操作的吊篮,由于脚打滑,身体失去平衡,身体右胸部碰撞在吊篮框上致右胸部疼痛难忍而受伤,人也倒在吊篮框里。同在附近务工的工友张兴刚、陈发军听见原告呻吟声得知摔伤了,忙去扶出吊篮,并打电话给李洪亮安排的带班人小郝。小郝来后带原告去到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右侧6-7、11肋骨骨折)。门诊治疗,医疗费由李洪亮带班人小郝垫付。因受西安、杭州两地疫情影响,原告的伤经上海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遭外力致右胸第5-11肋骨骨折即7肋骨折,经治疗3月余仍有疼痛,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0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45日。原告垫付鉴定费1950元。原告等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平均每月在8000至10000元左右。原告就人身损伤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经查被告注册地虽在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但该注册地无人实际办公。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8号万福中心A座1-2楼。因法人的注册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宓旭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戚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