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62号 申请人: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 被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534弄1号4幢1层103室。 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诉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13,287.67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13,287.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