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3099号
原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迁建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迁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义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浙***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亚新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