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路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义,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蒲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1,198.5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蒲伟、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81,198.5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米丽开 · 吾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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