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35号
申请人:张晓彤,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978197010。
法定代表人:路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张晓彤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建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2045.1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账户:×××)。申请人张晓彤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26532001049900220000064)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彤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建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2045.1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建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2045.19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1130.23元,由申请人张晓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 先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