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卜来提·***尼亚孜、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929号 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园春慕士塔格农产品批发市场-瓜果市场外D2区外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诉被告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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