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929号
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园春慕士塔格农产品批发市场-瓜果市场外D2区外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诉被告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来提·***尼亚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