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诉讼费共计664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证券进行了集约查控,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12月13日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税务、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等进行了手动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被另案冻结,查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12月13日我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轮候冻结金额0元。 四、2022年12月15日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和电话有误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下落不明,未到庭申报财产。 五、2022年12月20日我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到庭就该案件执行标的、案件承办人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现状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对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六、2023年1月28日我院作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发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工商信息注册资金未实缴,至此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2023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我院委托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工商信息进行调查,经委托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八、2023年2月1日因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也未向我院申报个人财产信息,我院依据执行程序由院长签发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九、2023年2月15日经过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保险、证券等部门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除有银行存款60006元(已被另案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十、2023年2月20日我院通过面谈方式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就本案执行情况及当前执行查询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当前财产状况不掌握,需进一步了解后再向人民法院提供。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642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66425.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我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3201民初9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前鑫瑞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 尔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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