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8号
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于延涛,书记。
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该院不适宜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其它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报请其它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