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1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鹤山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凤仪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延涛。职务:书记。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共计5766541.09元,扣除执行费56235元后,余款5710306.0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