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特19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向我院申请撤销青仲裁字(2016)第380号裁决书的理由如下: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书面材料送达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到庭参加仲裁;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实际支付工程款975万元,被申请人仅认可收到675万元,直接影响本案应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应属无效合同,仲裁庭未依法认定,导致裁决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仲裁程序合法;二、合同的效力属于实体问题,不应在撤销仲裁程序中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16)第380号裁决:1、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向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126832.68元;2、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的12%支付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实际付清工程欠款之日的违约金(至裁决作出之日违约金数额为10299736.94元);3、驳回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4、仲裁费244691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615元,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承担153076元。
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支票存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工程款应为975万元,而不是仲裁中被申请人主张并被裁决书认定的675万元。被申请人表示,经过核实,实际收到申请人的款项确实是975万元。
本院认为,鉴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380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建
审判员邱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