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

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165号
申请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396849229X(1-2)。
法定代表人:翟紫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40885377J。
法定代表人:孙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小兵,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股权,并已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股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金朝霞
审判员江鹏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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