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

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21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情况,安徽中天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到法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同时,本院对该公司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发现其不动产也进行了最高额抵押。本院到其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有一些化工设备,依法进行了查封,对相关股权进行了查封,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等待下一步处理,暂时不处置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公司涉案件很多。本院依法对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院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561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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