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

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2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冯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冯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0日,依申请人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东至县支行存款250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冯小兵存款243166元整。 二、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冯小兵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 三、以上冻结、划拨、查封、评估、拍卖、变卖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冯小兵财产以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敦胜
书记员  方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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