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民初218号
原告: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沿河路江东花园8号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至县中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