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西北海路(桃花源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6517613A。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应天花园31、32、3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95796207L。
法定代表人:阮传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东南门纸浆厂院内。注册号:411400100004078。
法定代表人:阮传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11月19日、12月19日、2019年1月8日、1月31日、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4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谢时中
审判员 李丹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