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5940号
原告: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湖里区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创新路2号兴联电子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西北海路北(桃花源酒店)。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
原告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