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6民初8882号
原告: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佩芬,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西北海路北(桃花源酒店)。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
原告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被告九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买卖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及方式:2015年7月9日签订《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
2、买卖总价:480930元
3、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收到款项之日起,公共部分设备15个工作日内发货,室内分机25个工作日内发货
4、价款的支付期限、地点与方式:下订单时应支付该批订单货款总额的70%作为定金,剩余货款在货到信华城项目工地三个月支付
5、出卖人主张适用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未能及时付款,则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总造价之0.3%支付违约金
6、买受人主张适用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未能及时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总造价之0.3%支付违约金
7、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在各自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二、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情况:2015年7月14日,***公司将货送到指定地点,并经九天公司验收确认。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九天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7月8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9月28日向***公司支付货款90000元、246651元、50000元、44174元。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九天公司进行对账,对账单载明:截至2016年10月31日,九天公司尚欠***公司货款50000元。2017年5月8日,九天公司向***转账支付20000元。综上,九天公司尚欠***公司货款30000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九天公司立即偿还***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裁判结果
***公司与九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要求九天公司偿还货款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九天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主张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照准。九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凌野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